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深入推进学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 PT00714-0800-2007-00011
生成日期: 2007-08-26   发布机构: 中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内容概述/关键字: 治理商业贿赂   备注/文号: 湄职院委[2007]49号
关于深入推进学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公开时间:2007-08-26 点击:9282次
 

湄职院委【200749

 

关于深入推进学院治理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处(室)、系(部)、机关党总支、工会、团委、直属科、图书馆:

根据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治贿发2007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治贿办20074〕号),为了在学院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

把治理商业贿赂教育纳入学院的日常教育,利用学院每周政治学习和党员干部的组织生活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全院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断增强他们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提高抵抗力、免疫力和辨别力。

二、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力度,把防治商业贿赂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针对易发的基建、图书教材和教学设备等大宗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和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提升学院依法治校的管理水平。

(一)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8月至9月进一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 工作。对于学院2006712007630产生的各种商业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着重检查经营、建设、采购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小金库”、“帐外帐”、“帐外物”等,同时院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进行督察。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对发现的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确保自查自纠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进一步完善政务校务公开制度

根据《学院关于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从师生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进一步深化政务校务公开制度。年初要编制政务校务公开目录,做到程序严格依法、内容全面真实、形式及时方便,将学院的各项行政权力运行置于社会和广大师生的监督之下。同时充分发挥校园网络、广播电视网、宣传栏等媒介,将学院政务校务公开信息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社会和广大师生延伸拓展,特别是要基建、图书采购和重大物资采购的公开招投标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收费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

 1、健全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健全财务内控机制建设,确保万无一失,完善各专项资金审批、拨付的内部监督及制度建设,加大对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控。

2、建立报备制度。严格执行《建筑法》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关制度措施,重点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施工过程、资金结算、质量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等事前报备制度,由学院各部门在项目开始前必须向纪委监察部门报备有关事项,以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3、完善廉政监督员派驻制度。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出廉政监察员,对在基建、物资采购、招投标、质量验收、工程款结算全程进行监督。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汇报,并责任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4、进一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制度。把学院在以往的基建工程、物质采购等过程中有过质量不过关等违规违纪的企业和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凡是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施工单位,两年内禁止学院与其进行业务往来。

5、进一步建立谈话制度。要围绕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共同做好学院的反腐倡廉工作。

(四)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改革

要认真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全省教育系统2007年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方案》,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学院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确保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中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00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