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受助大学生   索引号: PT00714-2014-001
生成日期: 2014-01-06   发布机构: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概述/关键字: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受助大学生   备注/文号: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受助大学生
公开时间:2014-01-06 点击:8513次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受助大学生
义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对我院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的管理,培养大学生回报社会、奉献爱心的意识,推动大学生义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院大学生义务工作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的涵义
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是指受国家、社会、学院、个人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本着“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精神,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为周围的人群和社会提供无偿的服务和帮助。
从事义务工作的受助大学生称为“义务工作者”,简称“义工”。
义务工作的理念:我志愿,我健康;我志愿,我快乐;我志愿,我成长;我志愿,我成就。
义务工作的宗旨: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追求和谐。
义务工作的特征:志愿性、组织性、无偿性、公益性。
义务工作的口号:“让关爱成为一种习惯,让感恩成为一种态度”。
二、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的管理
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是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由学工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由各系党总支具体负责的一项公益性工作。
学工处设“大学生义务工作站”,统一管理全院大学生义务工作;各系学生党支部作为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指导本系受助大学生从事义务工作,做好义工活动的统计、考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落实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站安排的各项工作,并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积极开辟其它义工岗位。
三、参加对象
1、受到国家、社会、学院、个人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或准备申请国家、学院、社会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在校学生;
2、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四、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1、根据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站及系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的安排,在校内从事的助管、志愿者等工作,为全院师生提供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
2、社区楼栋义工服务工作;
3、参与学院大型活动的服务工作;
4、校内外其它力所能及的义务工作。
五、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与要求
1、义务工作的申请
凡受到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且符合义务工作基本条件的大学生,及其他欲申请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均可向学工处大学生义务工作站、所在系(院)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申请。
2、义工的注册
每学期初,义工必须向学工处、各系义工分站进行注册,同时各系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统计本分站所有义工的相关信息。
3、义工的培训
新注册的义工必须经过统一培训,学习《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从事义工所需的相关知识,经培训后发放“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证”(以下简称“义工证”)。
4、“义工证”的使用
“义工证”仅限本人使用,在从事义务工作时主动出示,不得转借他人。
5、义工活动的记载与统计
每次参加义务工作结束后,义工应如实填写“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记录卡”,相关单位或人员签署意见,由系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做好记载工作。系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每学期末填写《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统计表》,将本站所有义工一学期的义务工作情况报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站备案。
6、义工的时间要求
根据学生拟申请资助金额的多少,学院列出需完成的义工时间的指导数,其中在校内完成的义工时间数必须超过总完成义工时间数的50%,请各系根据下列要求,严格执行。具体需完成时间数如下:
(1)资助金额≤1000元,本学年所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10小时;
(2)资助金额1001元至2000元的,本学年所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20小时;
(3)资助金额2001元至3000元的,本学年所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30小时;
(4)资助金额3001元至4000元的,本学年所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40小时;
(5)资助金额大于4001元的,本学年所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50小时;
(6)身体残疾的学生可免予参加;
(7)申请时间安排:
春季学期:每年2月、3月;
秋季学期:每年9月、10月;
7、义工的考核与表彰
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站依据义工上学年所受资助金额和义务工作的时间、质量和服务社会的成绩进行考核,作为该义工是否具备申请当年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必备条件;同时,为弘扬大学生义务工作无私奉献、回报社会的精神,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站每年根据义工上一学年义务工作的时间、质量和服务社会的成绩,进行“义工之星”的组织评选工作,对当选者给予相应的奖励。
8、义工的档案管理
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站以及各系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为义工建立在校期间的义务工作档案,义工从注册、工作到考核、奖励全部载入档案并实行永久存档。当该同学就业推荐或其他工作需要时,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站为其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