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   索引号: PT00714-002
生成日期: 2011-07-15   发布机构: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概述/关键字: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   备注/文号: 湄职院[2011]24号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
公开时间:2011-07-15 点击:9180次

湄职院[2011]24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国家七部委

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国家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监〔2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工作,并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宣传力度。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列入学院宣传教育内容,列入全院师生应知应会内容。利用校园宣传栏、校园广播、校园网、招生宣传材料等媒介大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要结合每周二教师例会和暑期教师继续教育等活动,进行治理教育乱收费为主题的警示教育,提高全体教职员工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自觉性。

二、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办费管理。要继续实施教育收费“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每年春秋季开学初要发布院长收费公告,把所有收费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公示,认真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规范教育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同时要着力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要按照上级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参加保险、代收保险费,禁止代办收取手续费。

三、 加强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要把监督检查工作与行风建设、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结合起来,坚持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每年春秋季开学初学院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选聘行评代表,定期搜集、上报收费信息,监督学院教育收费行为。要公布举报热线、举报信箱和举报箱,继续保持查处乱收费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对群众和学生反映的乱收费案件,认真组织核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决不允许纵容、隐瞒和压案不查。经查实属乱收费的案件,坚决按照《关于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行为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深入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学院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向学生随机发放教育收费情况调查表和组织行评代表明察暗访,深入查找政风行风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教育乱收费问题,开展面对面评议,落实行评工作和纠风责任制,以评促建,以纠促建,加强管理,规范收费。

 

 

附件: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国家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监〔20118号)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转发    收费   意见   通知

  送:本院领导,各行评代表、存档(2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1年6月13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文件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闽教监20118

 


 

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

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文化与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宣传教育机制。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列入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应知应会内容,大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进行经常性的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教师自觉提高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推进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严格执行并按要求落实逐步调整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修订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继续全面推行收费规程,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继续实施教育收费“阳光工程”,认真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规范教育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和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学校活动。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创新收费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监督员制度,选聘教育收费监督员,定期搜集、上报学校教育收费信息,监督学校教育收费行为。定期开展自查、复查和交叉抽查,将收费检查制度化、常规化。对涉及乱收费的案件,严格执行《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行为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闽教纪工200810号),严格追究乱收费责任。

(四)认真开展评议活动。组织民评代表和教育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深入查找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教育乱收费问题,开展面对面评议,继续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点评,通过点评,剖析案例,查找根源,提出要求,落实责任,促进学校落实整改,加强管理,规范收费。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物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 教育  转发  收费  意见  通知

抄送: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5月30印发

文件

                 

           

                 

    发 展    革 委

                 

                 

           

                            

 

教监20118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
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 6号)要求,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履行省级政府统筹职责,强化以县(区)为主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缓解择校矛盾。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上半年制订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接受的正常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三)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监管,继续开展对盗版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印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不得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严格规范教辅材料价格。修改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五)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成果,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情况,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2011年春季开学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制定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推进力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清理规范的目标、时限和具体办法,2011年要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2012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纠正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六)严格执行并逐步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各地要加大政府投入,完善高中经费保障机制,抓紧制订并落实生均拨款标准,积极化解学校债务。从2012年秋季开始,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到20%。各地要研究制定加大高中教育政府投入,逐步取消“三限”收费的措施和办法。研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七)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加强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按管理权限经批准的中外合作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高校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要加强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项目和收费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乱收费行为。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厅(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治理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加复杂,治理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地方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协调,密切配合支持,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对所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和各项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全年治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问题。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要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制订完善本省(区、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侵害学生利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结合实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努力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地要结合年度治理工作任务,制订宣传和培训工作计划,列出工作时间表,深入开展层次不同、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培训活动。要全面系统的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客观反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要对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培训,提高政策理解力和执行力。要采取有效形式,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大力宣传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把监督检查工作与行风建设、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结合起来,坚持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的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通报2010年专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继续组织对部分省(区、市)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主题词:教育   收费  意见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规划司、财务司、基础一司、基础二司、职成司、督导办、学生司、研究生司、国际司

教育部办公厅       主动公开       2011年4月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