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 学院新区店面责任经营管理招投标须知   索引号: PT00714-2012-006
生成日期: 2012-02-10   发布机构: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概述/关键字: 学院新区店面责任经营管理招投标须知   备注/文号:
学院新区店面责任经营管理招投标须知
公开时间:2012-02-10 点击:5219次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新区店面责任经营管理招投标须知

 

 

 
招标方(甲方):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投标方(乙方):
一、招标项目:新区十九坎店面
二、招标项目概况: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新学生公寓负一层共有19坎商业店面公开向社会招标经营,可经营百货、美容美发、电脑维修店、面包点心、干洗店、洗衣店等业务(不能明火经营)。投标时提供学生公寓1号、2号楼负一层平面图。
三、经营方式与范围:
(1)经营方式:独立核算,自主责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
(2)经营范围:符合国家规定,须由工商部门核准。
四、经营期限
2012年02月10日—2015年02月09
五、投标方的资格要求:
1、超市投标需提供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商品流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的中国商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件必须在年检有效期内)。如授权委托的,还需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
2、其他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待中标后办理相关证件。
六、投标保证金:
1、投标时每坎店面须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RMB:10000元),投标人必须在2012年1月6日10:00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带到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17楼101会议室。
2、对于未能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甲方视为其不响应招标条件要求而予以拒绝。
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方将在确定中标人后当场退还。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充抵履约保证金(不计银行利息)。
七、评标原则及相关事项:
1、参与投标经营者必须在2012年元月4日前将所要经营项目的策划书上交学院招标办(26号楼三层,工会办公室),字数限在2000~3000字。
2、根据学院学生公寓负一层的功能需要,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若经营同一项目者,由学院统筹后,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策划后,由学院通知抽签确定。
3、租金每间店面统一每月2000元,每年按12个月计算交纳。
4、评审小组由招标单位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对投标方所报送的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认真、客观、公正、科学的评审,然后宣布投标方递交投标书的有效性。
5、如果投标方在本项目招标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招标方则拒绝接受该投标方的投标;如果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中标后已经开始经营的,一旦发现并经查实,招标方有权终止经营管理合同,并追究投标方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标方负责。
八、合同签订与履约保证金:
1、甲方在确认乙方中标后的五天内与乙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乙方须以现金方式(或带工行的存折)缴纳履约保证金;每坎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RMB:10000元),在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前一次性交清(以学院财务科开据的票据为收到该款项的唯一凭证)。
2、乙方在经营期间若无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合同期满后,甲方将对前期投入的各项资产进行核对并经检验完整合格后,于合同期届满后10天内,返还剩下的履约保证金(不计银行利息)。
九、店面经营的基本要求:
合同签订后,甲方为乙方提供营业场所,创造经营环境,维护经营管理者正当权益,提供水电供应。乙方必须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根本,应当抓紧做好营业前的相关准备,各店面务必在2月10日前开始正常营业,否则视为违约。合同一经签订,双方要共守承诺,乙方在自主责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须做到:
(1)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网吧经营及非法活动(含法轮功、赌博、传销、淫秽活动等)。
(2)质量过关,价格合理,须明码标价。
     (3)在经营管理期间,必须配合甲方进行“校园一卡通”建设并使用甲方提供的收费系统。一律不得收取现金,第一次发现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第三次视为违约。特殊情况下,如停电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须征得管理员同意后方能收取。
(4)保持店面原有布局,不随意拆卸改装。
(5)从业人员要整齐着装,文明经营,热情服务。
(6)乙方应按现有的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自行负责招聘职工及办理聘用的相关手续,并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劳务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7)乙方必须加强员工的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员工出现的一切问题(如员工的安全、纠纷等)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法律后果,甲方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8)水电实行单独装表,计量收费。承包者应厉行节约不得浪费,每月及时向学院相关部门结交水电等费用。严禁偷电偷水,违者严厉查处,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违约处理。
(9)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加强防范,确保安全运行,如有火灾、卫生等问题被师生举报或媒体曝光、因经营服务不善引发事端等事故(情)发生,经营者负全责,除按相关规定罚款外,给学院造成名誉及财产损失,乙方要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10)每一个投标在经营管理期内,经营者需承担各种设备、设施的维修和维护费用,保证各种设备、设施的完整运行,使用过程中损坏的设备、设施如不及时维修而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1)承包期内,经营管理者必须服从学院管理,规范经营,不得分包或转包,若发现有分包或转包行为学院将按违约处理,列入“黑名单”,取消今后在学院店面的经营管理的投标权,同时学院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没收分包或转包租赁金。
(12)中标方如在三年的经营年限内未出任何安全事故、每次师生测评的基本满意率在60%以上的,在下次投标时,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13)学院对1号、2号学生公寓负一层店面将于2012年元月10日前交付经营者使用(装修布置),租金于2012年2月10日起计算。
(14)经营者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费用自负。同时,工商、税务需交纳的费用、税收均由经营者自负,税费征收以税务等管理部门开具的收费通知单为准。
(15)广告设计安装要求:各中标单位、个人须把设计方案报学院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实施。
十、考评与奖惩:
1、为加强管理,实行奖优罚劣,管理部门将对各经营单位进行随机检查和测评,测评对象为学院的师生。每学期对经营单位不定期检查和测评,检查和测评结果作为奖惩的考评依据;对检查和测评较差的经营单位学院将发出书面整改的通知,下次检查和测评结果发现没有改进者,甲方有权按违约处理。
2、(1)分块考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考评、卫生考评、内部管理考评,具体标准另定分发。
(2)考评人员由学院领导、后勤管理处、保卫科、财务科、工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随机组成,方法另定。
十一、相关费税:
1、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应按时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经营者须在每年2月15日前预交本年的一年的租金。
2、水电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中标经营者须预交1000元水费、电费及卫生费后,按月交纳水、电费及卫生费(水每吨1.3元,电每度0.7元,卫生费每月每坎店面30元,保安费每月每坎店面20元,污水处理费每月20元)。若水、电费有调整,则按实际上调核算。
3、卡机收费每周结算一次。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在经营管理期内,甲方在乙方完全响应招投标须知及遵守合同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的计算公式为:赔偿额(损失额)=年管理费÷10个月×未满合同期的月数,15天内(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经营管理期内,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甲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
2、乙方未及时缴纳管理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的,按每天100元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违约时间超过30日,甲方则视乙方单方面擅自终止本合同,甲方除没收履约保证金外,收回餐厅的经营使用权,终止合同。
3、乙方应及时发放员工工资,若员工工资发放逾期一月以上,则视为违约。故意拖延或不发员工工资的,按工资双倍金额由甲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代发。
4、乙方经营管理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甲方按事故轻重予以处罚。
5、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不得改变场所的结构、形状,否则甲方除罚没履约保证金30%外,乙方应立即修复为原状,拒不整改的,甲方将终止经营管理合同。如确需改变,在不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需报甲方审批,方可进行。
6、不得超范围经营,第一次发现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第三次视为违约。
7、本“招投标须知”其它条款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按相应规定处理,凡是不能积极配合处理的经营单位将列入“黑名单”,永远不能参加我院店面的经营。
十三、经营的退出:
1、乙方应当信守合同,经营至合同期满,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出。
2、乙方申请退出的条件之一是:
(1)严格履行合同,但承包方确因多各原因无法经营,须向学院申请,并寻找到具有同等资质或更好业绩的经营者,经学院研究批准后,以不低于原来的承包管理费续包。承包期限为原合同期限扣除已承包期限。续包须签订三方协议,原承包者暂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新承包者再交同等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前后两家承包者须做好财产登记和衔接工作。两笔履约保证金待全部合同期满后扣除应扣款后一并退还。
(2)甲方提供的经营场所拆除或不复存在。
3、是否同意申请者退出必须由学院研究决定,并以学院名义批复为准。
4、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在按合同处罚的基础上,有权责令乙方完全退出。
十四、《招投标须知》的效力:
本招投标须知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效力等同于正式合同。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12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