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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PT00714-0600-2007-00022
生成日期: 2007-12-20   发布机构: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概述/关键字: 差旅费管理规定   备注/文号: 湄职院[2007]98号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开时间:2007-12-20 点击:6193次
 

湄职院[2007]98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机关党总支、工会、团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差旅费  管理  规定  通知                                

  送:市财政局  院领导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            20071220 印发                  

 


附件: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和福建省湄洲湾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职务人员: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公务出国乘坐飞机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乘坐舱位。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级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省外出差应到财政部或出差地财政部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标准:处级以上人员住单间;科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查不到出差所在地住宿费开支标准的,也可参照第十条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条  省内出差到设区市应入住省财政厅确认的定点饭店。陪同中央机关出差人员时,可入住财政部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标准:厅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处级人员住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出差到县(市)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

1、厅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300元。

2、处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

3、其余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00元。该档人员出差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1人按上一档限额内报销住宿费。

定点饭店名单公布之前,出差到设区市的住宿费暂按上述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单位,出差人员可入住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费在规定限额的80%内凭票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含驾驶员,下同)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地点在国内市外的,每人每天50元;在市内在出差,并且出差地点离单位十公里以上(十公里以上的范围由单位确定,下同)需在外就餐的,每人每天1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包干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  在市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在本市内出差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元。用于补助出差地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费。

第十五条  在市外、市内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参会人员也不得回单位报销会议期间的任何费用。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学术会议、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距离单位十公里以上的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交流挂职、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没有享受其他任何补贴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抽调到省级以上部门(不含市政府和部门的驻外机构,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补助暂按原规定执行)工作,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工作期间在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在十六日至两个月(含两个月)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的标准减半报销;工作期间超过两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15元,公杂费10元。到基层或抽调到省级以上部门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除了报到及结束工作的往返交通费可以报销外,在每一年内可以允许再报一次往返交通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11日起实行。过去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 , , 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