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索引号: PT00714-2013-011
生成日期: 2013-08-06   发布机构: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概述/关键字: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备注/文号: 湄职院学 [2013]10号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公开时间:2013-08-06 点击:8570次

湄职院学 [2013]10号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系(院):

为了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配合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推动学院全面素质教育方针计划的实施,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请各系(院)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8月15日

附件: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配合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全面素质教育计划的实施,正确引导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评是学校对学生在德、智、文体劳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定,每学期测评一次。测评成绩作为评定“综合奖学金”、“校三好生”、“校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测评的结果直接与学生的毕业推荐、推荐入党挂钩。

第三条 综合素质考评积分由德育分、智育分、文体劳分三部分成绩组成。具体构成如下:

综合素质积分=德育分+智育分+文体劳分。

第二章  德育分测评

第四条 德育分成绩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德育分小于0分者,以0分计。其公式为基本分 + 奖励分 - 扣分 。满分为30分。

第五条 评定的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品德修养、学生社会工作、宿舍表现、荣誉奖励、出勤和劳动实践等方面的表现。

评分标准参见附件:《表格—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细则》的表1“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德育测评标准”。

   第三章  智育分测评

第六条 智育分由学期成绩加权平均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组成。智育分满分为60分。评定内容:学期成绩、实训技能、技术成果创新三个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 体育课成绩不计入智育分。体育课成绩补考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均只按及格(60分)记载;任何科目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评分标准参见附件:《表格—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细则》的表2“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智育测评标准”。

第四章  文体劳分测评

第八条 评定的内容:包括基础分、体育课成绩、文体比赛或素质竞赛、集体文体活动等四个方面的表现。满分为10分。

评分标准参见附件:《表格—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细则》的表3“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文体劳测评标准”。

第九条 体育课免修者体育成绩以及格(60分)计。

第五章  奖罚分

第十条 受学院各级处分扣分参见附表1“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德育测评标准”。

第十一条 惩罚分均以累计,不设置上限。

第六章  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于后一学期开学初组织测评,最后一学期不测评。

第十三条 在辅导员(班主任)的组织下,各班级按照“个人计算    小组审核     班级审核”的流程计算积分,并将计算结果送系(部)审核、统计。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组成以党政领导、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系团总支、系学生会骨干、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系部学生综合考评测评审核小组,负责对班评结果的审定并公示,发现不符合实际情况者,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负责解释和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各系部审定后应将测评结果公示3天,然后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列打印成花名册,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后报院学工处审核备案,如发现有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学工处有权提出调整意见,并负责解释和给予公布。学院学工处设立举报制度,用于对积分计算及统计过程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每学期(年)按班级排定学生个人综合素质积分名次,作为评优评先评奖和推荐入党的主要依据。学年综合素质积分为上、下两学期综合素质积分之和。

第七章    

第十七条 除上述规定的奖罚分项目以外,有特殊情况必须奖、扣分的(如见义勇为等),须经系部学生综合考评测评审核小组提出,学工处或团委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公示后才能实施。

第十八条 有奖励积分项目的,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将根据本院具体情况,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听取意见和公示,每年作出相应修改,修正稿将于第 4 周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抄送:党工部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后勤处团委财务科保卫科图书馆学院领导存档(2)。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2013年8月15日印发